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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管理会计师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中提出:“加快推进管理会计人才培养,力争到2020年培养3万名精于理财、善于管理和决策的管理会计人才”。为积极落实《规划》中关于我国管理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加快发展中国特色的管理会计,促进企事业单位提高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总协”)决定开展特级管理会计师评审工作。为保证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出特级管理会计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级管理会计师是指精通现代管理会计理念、工具和方法,并将工具方法与所在单位业务深度融合,在预测、决策、控制、评价等管理活动中开展服务战略、支持决策、管理风险、创造价值等工作,并在管理领域中发挥特别突出作用的领军人才。

第三条 特级管理会计师由中总协成立的特级管理会计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产生。

第四条 特级管理会计师评审要充分考虑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所有制类型、规模、地区和行业分布,以求在全国范围内评出中国管理会计师的领军人才,确保特级管理会计师队伍的覆盖面和代表性。

第五条 特级管理会计师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每年评出人数一般在50位左右。

第六条 被评定为特级管理会计师的人员,可由中总协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在管理和专业中发挥更大作用;可选聘为中总协管理会计特聘专家、中总协咨询委员会(或项目)专家,并有资格入选中总协特级管理会计师评委会,享受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评审机制

第七条 中总协成立特级管理会计师评委会,评委会成员在中总协成立的“管理会计百人专家库”中遴选产生,专家库由来自政府机关、行业组织、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组成。评委会设总指导1人,主任1人,副主任1-2人,每届评委会专家人数不少于15人。

第八条 评委会负责对申请人的任职资历、水平能力、专业成果及工作业绩进行专业评定,确定申请人是否达到特级管理会计师的评定标准。

第九条 评委会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评委会的日常行政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评委会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严格掌握标准条件,保证评审质量。

第三章  评审程序

评委会及评审工作办公室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推荐。中总协所属各地方协会、分会、代表处可以积极推荐会员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会员参评;中总协理事以上单位以及直属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中符合标准的人员可以自荐参评;非中总协会员须由中总协“管理会计百人专家库”中两名专家推荐参评。

第十二条 资料受理。由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申请资料的受理以及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评审工作办公室对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申请材料,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办。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应取消申请人评定资格并不再受理申请。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分为初评和复评两个阶段。

初评。初评组专家不少于5人,负责对审核合格进入参评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初评,确定进入复评的申请人名单。初评组专家根据特级管理会计师的评定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评材料进行评分,平均分数在60分及以上的申请人进入复评阶段。

复评。复评组专家负责对进入复评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定。复评组对进入复评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评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由参加评审会议的评委会专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每位申请人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评委会专家人数2/3通过有效。

第十四条 公示。经评委会审定通过的特级管理会计师名单,需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结果持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评审工作办公室进行实名投诉。

第十五条 颁发证书。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中总协颁发《特级管理会计师》证书。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六条 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违反财经法规与纪律的行为;

2、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良好的社会诚信和职业道德;

3、精通财经法规、监管政策、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财务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资金管理、绩效管理等知识。

第十七条 任职资历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备财会类、经济类、管理类、统计类、计算机、工程类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之一。

2、担任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包括首席财务官、管理合伙人、财务总监等)、大型企业财会部门负责人、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及履行总会计师职能的财务负责人。

第十八条 能力要求

1、宏观经济形势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准确执行和把握各财经监管机构的政策,熟悉国家经济体制和自身管理领域相关的制度,确保所在单位经营的合法合规。

2、战略规划能力。能够对本单位的经营进行科学预测,并能有效地制订战略规划,及时引导和调整战略布局,并针对财务及经营管理中的现实情况和问题,做出必要的调整,确保本单位长期稳健发展。

3、较强的决策能力和创新能力。善于分析并落实决策目标、细化决策方案,化解突出矛盾,善于针对问题、解决问题。能够根据所在单位的管理会计实务在企业管理和管理会计应用方面进行理论创新和应用创新。

4、优秀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平衡本单位内部的利益冲突,统筹规划本单位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升本单位持续创造价值的能力。

5、具备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在日常管理中,能够做好有效的风险防范、预警和评估,对经济舆情有高度敏感性,善于总结事件成因,善于处理复杂性、突发性问题。

第十九条 理论与实践成果

申请人应掌握管理会计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近五年来,发表或完成在本单位业财融合实践中取得的管理会计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结合本单位管理会计实践形成的管理会计案例;

2、在《中国管理会计》杂志等专业期刊上以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管理会计领域专业论文;

3、正式出版管理会计领域有价值的论著或译著;

4、主持省部级或全国一级社团立项的管理会计相关专业科研课题,并经财政部或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通过,认为具有重要价值。

申请人应确定1项成果(案例或论文、著作、课题)作为送审作品。

第二十条 工作业绩

申请人应在本单位战略规划、经营决策、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价中发挥重要作用,为促进本单位管理升级、提质增效、价值创造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至少一项下列成绩: 

1、在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战略管理过程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发挥主要作用,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作出贡献;

2、在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预算管理、成本管理、绩效管理、投融资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3、在深化本单位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发挥决策作用,并在资产经营、资本运作、资金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解决重大实际问题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第二十一条 任职单位规模

申请人任职单位的规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所在单位为企业的,其所在单位应为上市公司或大中型企业,包含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独资及合资企业等所有制类型;

2、申请人所在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其所在单位应为三甲医院、双一流高校或985或211高校等事业单位;

3、其他单位的申请人,其任职单位规模参照上述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总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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