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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总协)为加强对会员的服务与管理,根据《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总协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中总协各分会(代表处)的会员中总协的会员。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会员条件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申请加入中总协成为会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政策法规诚实守信,品德高尚拥护中总协《章程》积极参加中总协的活动

第六条  单位会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总会计师协会或研究会加入中总协,为单位会员

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在职的总会计师包括首席财务官、管理合伙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代表本单位加入中总协,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

(一)企业、事业单位的总会计师,包括首席财务官、管理合伙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等加入中总协,为个人会员

履行总会计师职责的会计师,包括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从事会计管理工作的人员加入中总协,为个人会员

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职称、相关职业资质或相关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人员加入中总协,为个人会员

知名会计专家、教授、学者以及在发展我国总会计师事业中做出较大贡献的专业人士加入中总协,为个人会员

 

章 入会程序

 申请加入中总协的单位会员,其代表人须填写《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并由所在单位审查同意盖章经中总协理事会(常务理事)授权机构中总协秘书处(以下简称中总协秘书处)审核批准。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中总协的个人会员须填写《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同意盖章或提供相关职务(职称)证明材料后,中总协秘书处审核批准。

第十条  申请加入中总协分会(代表处)的单位和个人,应直接向所属的分会(代表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分会(代表处)初审后,经中总协秘书处审核批准。

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会员享受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总协活动并获得中总协服务的优先权

中总协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诉求;

对中总协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会自愿,退会自由

中总协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二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中总协《章程》及各项规定

(二)执行中总协决议;

(三)维护中总协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纳会费;

)向中总协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中总协《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章 会员管理

十三  总协对地方协会实行业务指导与管理。

十四  中总协对各分会(代表处)的会员管理,执行《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分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凡属中总协直接管理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由中总协颁发会员证。证书由中总协统一制作、编号。中总协分会(代表处)会员使用电子会员证中总协秘书处授权各分会(代表处)发放和管理。

十六  会员所在单位、地址、邮编、通讯方式等登记项目变更的,应及时向中总协秘书处备案。

十七  因人事变动,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应作相应变,由会员单位填写《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代表人变更登记表》,报中总协秘书处备案。

十八条 中总协直接管理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中总协并交回会员证。分会(代表处)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各分会(代表处),电子会员证同时作废。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中总协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纪违法和违反中总协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附 则

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中国总会计师协会2022年度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6日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原《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十二  本办法由中总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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