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总协)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中总协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总协《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条 会员应当按照中总协《章程》和本办法,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四条 会员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应通知会员补交;会员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再次入会需重新申请并审批。 第二章 会费交纳标准及程序 第五条 中总协会员每年按下列标准交纳会费: 1、个人会员会费300元; 2、单位会员会费3000元,其中:理事(常务理事)会费5000元,副会长会费20000元。 第六条 会费标准由中总协会员代表大会制定,中总协所属各分会、代表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第七条 各分会、代表处应在中总协授权范围内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中总协所有,中总协按照《分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会费收支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八条 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二)开展团体规范制定、相关研究和业务支持; (三)开展会员服务与管理; (四)开展行业的国内、国际交流; (五)开展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对外宣传等; (六)保证中总协秘书处的正常运转;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工作,及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中总协对会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根据中总协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预算,每年5月31日前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条 中总协会费年度收缴、支出情况,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中总协财务委员会审查后,每年5月31日前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十二条 中总协秘书处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同时要求分会、代表处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中总协秘书处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秘书处收支情况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中总协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总协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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