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文件
中总协〔2011〕58号
关于做好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
签注工作的通知
各税务会计师项目培训授权机构、持证人员:
为贯彻落实《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签注管理暂行办法》,请做好以下工作:
1.符合开展项目后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可向税务会计师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上报培训专题,批准后实施。
2. 每年后续教育为24学时,培训费用收取标准为每人每课时为20元,总费用不得超过500元。
3. 授权机构应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负责人报管理办公室备案。
4. 授权机构应于证书有效期满当月办理证书签注相关事宜。
5. 授权机构应在证书期满前组织此项工作。统一收取学员的《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对签注学员《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签注申请表》、继续教育复印件或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进行初步审核。
6.经初步审核,机构在《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签注汇总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并将符合签注标准的资料寄至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资格认证部。
7. 有项目授权机构的地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资格认证部不接受个人报送的签注材料。
8.个人申请证书签注,报送资料不要夹带现金,汇款请注明税务会计师签注费。
9. 签注费用统一汇至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收款单位: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
账号:86 208 293 721 0001
附件下载:1.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签注申请表 2.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签注汇总表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