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文件
中总协〔2011〕57号
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签注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培训认证颁发的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是企业一定职级财务管理人员具备税务管理专业履职能力的证明。按照《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认证项目手册》的规定,取得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者,应参加相关后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证书持有者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维护证书的有效性。为此,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对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签注管理有关事宜,做出相关规定。
第二条 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签注一次。签注的时间为证书有效期满的当月。证书经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签注后方具有连续有效性。
第三条 签注的内容为:持证人在两年期间的职业情况,所接受的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第四条 填写《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持证人签注申请表》。
第五条 持证人的继续教育/培训情况,以学时记录为签注依据。持证人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4学时后续教育。
第六条 持证人的继续教育包括:
1.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组织的境内外涉税业务培训。培训结束时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将为培训者签发《培训课程结业证书》同时记录其完成的培训课时。结业证书可作为证书签注的依据。
2.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所属分会和地方总会计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同时记录其完成的培训课时。结业证书可作为证书签注的依据。
3.参加教育部系统所属专业院校开设的专业课程或继续教育课程学习,结业证书作为证书签注的依据。
4.参加国家税务总局及当地税务系统组织的业务学习及培训。
5.参加税务会计师项目培训授权机构组织的,经税务会计师项目管理办公室批准备案的后续教育培训。
6.在国内省、市级财税类刊物上发表专业文章两篇。按一个年度后续教育学时计算。
7.在所负责的工作中为企业完成重大纳税筹划并实施,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提交项目报告(2000字左右),并附单位及上一级单位证明,按一个年度后续教育学时计算。
8.正式出版专业著作和专业论文,专著按一个年度后续教育学时计算;专业论文按一个年度1/2后续教育学时计算。
9.当年完成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按一个年度后续教育学时计算。
10.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或地方总会计师协会、行业分会认可的其他后续教育方式。
第七条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签注费收取标准为:100元/人。
第八条持证人员进行证书签注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上述第五条中所列的有关培训结业证书、所在地地方协会出据书面认可的学时证明及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相关证明。
第九条 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签注工作的组织实施。
1.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和地方总会计师协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分会组织进行税务会计师项目,培训并通过认证人数达到50人以上,可以自行组织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
2.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项目培训授权机构,可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
3.项目授权培训机构培训工作,应当按照本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对我国新出台的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聘请具有胜任能力的师资,安排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及方案,报项目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实施。
4.组织进行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项目培训的地方总会计师协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分会,项目授权机构,应做好持证人员证书签注的组织工作。并负责确认和登记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审核持证人员后续教育的相关材料,协助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做好持证人员的签注工作。
5.在没有项目授权机构的省份,持证人员在取得证书两年后,可自行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请,在网上下载《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持证人签注申请表》,填写后与所持证书和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等一并寄至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资格认证部,交纳费用后,进行证书签证。办理签注的证书,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寄给持证人。
第十条 逾期三个月没有签注证书,将在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网站查询注明“未签注”,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