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机构 等级认定及年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总协代[2018] 8 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和财政部财会〔2016〕19号印发《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按照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总协”)《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认定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规定,履行中总协引导、服务与监督的职能,促进代理记账行业诚信、健康、规范发展,推动代理记账机构做大做强,加快实现代理记账行业的转型升级,构建行业诚信、健康、规范的生态体系,现组织开展2019年度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认定工作,代理记账机构和企业、政府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提供直接信息参考依据,树立代理记账机构在市场中的质量等级和品牌形象,请各单位积极组织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认定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相关部门批准,取得代理记账机构许可证。 二、认定原则 以财政部《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为基础,《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认定办法(试行)》为依据,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评定。 三、认定程序 (一)新申报等级认定的机构,应认真学习贯彻《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内容,先进行自检。自检结果符合相应等级标准后,自愿申报相应的机构等级,并填写《代理记账等级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二),于2019年4月底前提出申请。逾期不作受理。 (二)中总协成立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认定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在核实申报材料的基础上,适时派出评审小组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工作以现场检查、资料审核、问卷调查、电话访谈、重点检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开展,并做出评审报告。在每年6月底前公布评审结果,并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后,由中总协代理记账行业分会向社会发出公告并颁发等级认定牌匾。 (三)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认定有效期为1年。因条件改善,代 理记账机构可在次年申请更高级别的认定,认定通过后原等级自然失效。 (四)1年有效期满后,代理记账机构可按程序重新申请相同等级的复审或申请其他等级认定。中总协代理记账行业分会会按规定进行复审,并以文件形式对复审合格的单位予以确认。 (五)对已认定等级的代理记账机构,中总协代理记账行业分会通过重点抽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服务对象意见和投诉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中总协代理记账行业分会在监督检查或复审中发现不符合等级标准的代理记账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未能整改的,中总协代理记账行业分会将撤销其等级资格。被撤销等级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可重新申请与认定标准相符合的等级。 四、申报要求 (一)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对照《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评分标准》(见附件四)中相应等级标准,按照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代理记账机构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确保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代理记账机构一经查实将不予受理,且此后3年内该代理记账机构不得再申请等级认定。 (二) 近1年内受过政府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代理记账机构不可申请等级认定,近2年内政府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代理记账机构不可申请评定3A级以上等级。 五、时间要求 (一)已认定等级的机构,将上一年度等级认定证书及复审表 (见附件三)于4月30日前报送中总协代账分会(会员部)。 (二)新申报等级认定的机构,在提交等级认定申请并初审后,务必于5月30日前将评审资料装订成册报送中总协代账分会(会员部)。 六、联系方式 电 话:010-88191562 010-88191580 邮 箱:dljz@cacfo.com 联系人: 李佳红 申 勤 附件: 附件一: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认定办法(试行) 附件二: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认定申请表 附件三: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认定复审表 附件四:代理记账机构等级评分标准 附件五:外部信息加减分项目 附件六:内部信息资料清单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代理记账行业分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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