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法务会计师(CFA)
资格证书定期签注管理条例》的通知
中总秘[2015]77号
各地方总会计师协会、各分会,各项目授权机构、《法务会计师(CFA)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各有关单位:
为方便持证学员按期完成继续教育并进行证书签注,特印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法务会计师(CFA)资格证书定期签注管理条例》。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法务会计师(CFA)资格证书定期签注管理条例》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秘书处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法务会计师(CFA)资格证书定期签注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