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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根据《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书(以下简称会员证)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证是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总协)会员的有效证件。会员证由中总协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第三条 会员证颁发的范围是中总协的理事会成员、直管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所属各分会的会员。

第四条 在会员证照片上盖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钢印方有效。

第五条 会员通过扫描会员证的二维条形码可直接登陆中总协网站。

第六条 会员证须由会员本人妥为保管,不得涂改或转借。

第七条 单位会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代表人,应延用原编号办理新代表人的会员证,原代表人的会员证同时作废,并上交中总协。

第八条 因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的会员可申请换发会员证、编号不变,原证作废,并上交中总协。

第九条 遗失会员证者,应及时向中总协或分会提出补发申请,经中总协或分会审查后补发会员证。

第十条 被中总协除名的会员,其会员证作废。

第十一条 会员提出退会者,应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证实行统一编号。由中总协直管会员的会员证在编号前加“总”,会员证号码设5位数,最高位数依次代表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如会长、副会长为1,常务理事为2,理事为3,单位会员为4,个人会员为5。如中总协会长编号为总10001,副会长依次为总10002…,常务理事为总20001…,理事为总30001…;单位会员为总40001…,个人会员为总50001…。

第十三条 各分会会员的会员证,在编号前加该分会的两个字的简称,如,“石油”、“航天”、“电子”等。各分会会员证编号可根据各自情况自行决定。

第十四条 会员办理会员证应交本人2寸标准彩照2张,其中,一张贴在会员证上,一张贴在会员入会申请表(备案表)上。

第十五条 中总协的理事会成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以及中总协直接管理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的会员证,由中总协秘书处(会员部)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 分会会员的会员证,由中总协委托各分会填写会员证的内容,并贴上照片报中总协秘书处核准后盖中总协钢印。

第十七条 分会会员入会申请表由分会留存,各分会办理完会员证后,及时将会员证登记备案表报中总协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具备条件拟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中总协网站“会员服务”栏直接下载入会申请表,填表后附2寸标准彩照2张,寄中总协秘书处(会员部),待批准后由中总协办理会员证。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总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317日印发的《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书管理办法》及会员证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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