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代理记账行业分会组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代理记账行业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是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总协)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关于社团分支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立的所属分支机构,是由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第二条 本分会宗旨是:推进代理记账行业建设和队伍建设,忠实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严守职业道德规范,广泛联系代理记账行业工作人员和热心代理记账事业的专家学者,致力于中国代理记账行业可持续发展和从业人员队伍整体素质提升,为中国众多没有能力设置会计机构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的财税代理服务,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壮大,为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分会属于中总协直属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执行《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及《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分会管理办法》,接受中总协领导,在中总协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和发展会员。
第四条 本分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组织机构管理
第五条 本分会在中总协领导下开展业内各项活动,一切活动对中总协负责。
第六条 本分会的设立和变动,由中总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中总协秘书处提名,经中总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会员代表会选举产生,按规定程序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分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对本分会所有活动承担责任,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主持本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本分会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凡重大事项均应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本分会通过会员代表会选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会的召开、选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职责权限和任职年限等,按照《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分会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中总协和本分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分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分会的换届及任期时间与中总协换届及任期时间保持一致。会员代表会每届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总协审核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分会在中总协授权下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行业政策宣传:宣传贯彻国家的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和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行业自律:依法研究制定代理记账行业规范,不断完善代理记账行业自律组织功能,加强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促进行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三)行业学术经验交流:开展学术和工作经验上的相互探讨与交流活动,组织安排同行业的学习考察,推动业内人员开展行业理论和实务研究,总结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探索其解决的途径,以促进业内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努力实现改革与创新,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四)行业信息化建设:将代理记账业务同云计算和互联网应用有机结合,进一步拓展代理记账机构服务范围,为代理记账机构提供政策法规、财务外包、税务外包、融资担保、第三方支付、金融保理、财税咨询、交流合作、财税软件系统等财税专业服务外,建成国内领先的具有一站式、开放式、可扩展的财税金融软件系统,形成四通八达、自成体系的财税外包、资金融通的网络体系,搭建一个小微企业与各类服务、监管及合作单位协调资源、优化配置的共享平台,推动小微企业与政府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之间财税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
(五)行业培训:对行业内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帮助行业内代理记账机构做大做强,以促进本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建立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人才库,从业情况备案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在行业内的良性流动。
(六)行业沟通:发挥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搭建代理记账行业与政府各部门沟通的平台,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呼声、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行业宣传:负责行业对外宣传,提高代理记账行业知名度,促进兼职会计公司化;收集、整理有关行业发展动态,发布行业资讯,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编辑出版行业刊物、专著、资料;组织评选表彰活动,促进行业优秀科研成果、优秀企业和优秀个人的推广与发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分会原则上以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为主体。本分会会员即为中总协的会员。会员入会程序按照《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分会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中总协秘书处审核同意,授权本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会员证由中总协统一印制,并按《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证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四条 本分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凡取得各类会计职业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均可申请成为本分会个人会员;
(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各类中介机构,可申请成为本分会的单位会员;
(三)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税务、经济、金融、管理等专业知识,在各自领域里具有一定名望并热心支持本分会工作的专家、学者,经邀请可申请成为本分会特邀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二)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通过本分会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诉求;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组织管理办法,执行本分会决议;
(二)遵守本分会纪律,执行本分会自律准则;
(三)完成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本分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本分会秘书处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如仍不履行章程规定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十八条 本分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分会组织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按照《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分会管理办法》规定,本分会财务、账户纳入中总协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本分会依据中总协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遵守国家有关财税、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中总协相关财务规章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加强收支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接受中总协和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中总协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开展活动所获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中总协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报中总协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总协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收支情况。剩余经费和资产,上缴中总协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中总协。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