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管理会计分会组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管理会计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是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总协)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和民政部关于社团分支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立的直属分支机构,是由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会计师和履行管理会计职责的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第二条 本分会宗旨是:坚持服务市场、服务经济,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原则;引导和支持会员在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战略规划、经营决策、过程控制、业绩评价中发挥专业支撑作用,推进解析过去、控制现在与筹划未来的有机结合,促进管理升级,增强效益和价值创造力;服务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分会属于中总协直属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执行《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及《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分会管理办法》,接受中总协领导,在中总协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和发展会员,不再下设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四条 本分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组织机构管理
第五条 本分会在中总协领导下开展业内各项活动,一切活动对中总协负责。
第六条 本分会的设立和变动,由中总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中总协秘书处提名,经中总协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由会员代表会选举产生,按规定程序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分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对分会所有活动承担责任,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主持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本分会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凡重大事项均应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本分会通过会员代表会选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会的召开、选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职责权限和任职年限等,按照《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分会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中总协和分会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分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分会的换届及任期时间与中总协换届及任期时间保持一致。会员代表会每届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总协审核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分会在中总协授权下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会计能力框架及人才评价体系研究,研究建立适应国情的管理会计规范体系,为建立中国特色管理会计体系提供政策建议;
(二)研究构建管理会计人才基础教育工作体系,提出基本课程设置、课时要求和组织管理工作程序;
(三)组织开展管理会计师及管理会计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四)组织管理会计信息交流,开展业务咨询服务;
(五)受中总协委托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交往活动;
(六)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帮助;
(七)接受中总协和有关部门授权及委托,组织开展管理会计水平能力测试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分会会员原则上以管理会计师和中、高级会计人员为主体。本分会会员即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会员。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符合《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会员条件。会员入会程序按照《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分会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中总协秘书处审核同意,授权本分会
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会员证由中总协统一印制,并按中总协会员证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四条 本分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会计师和中、高级会计人员可代表本单位参加本分会,为单位会员;
(二)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会计师和中、高级会计人员可参加本分会,为个人会员。中、高级会计人员包括:总会计师,履行总会计师职责的会计师,从事会计管理工作的人员,具有高级会计师等相关职业资质的人员,相关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人员,知名会计专家、教授和学者等。
第十五条 本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二)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通过本分会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诉求;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本分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组织管理办法,执行本分会决议;
(二)遵守本分会纪律,执行本分会自律准则;
(三)完成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本分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本分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分会组织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按照《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分会管理办法》规定,本分会财务、账户纳入中总协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本分会依据中总协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遵守国家有关财税、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中总协相关财务规章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加强收支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接受中总协和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中总协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开展活动所收取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中总协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报中总协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总协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收支情况。剩余经费和资产,上缴中总协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