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计师分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计师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会费管理工作,保证本分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遵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分会会费管理具体办法按照《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分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会费收入是会计师分会依法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经费来源之一。会费必须用于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总协)《章程》规定以及本分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 按照民政部相关规定,分会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本分会会费标准与中总协会费标准一致。本分会会员每年缴纳会费标准如下:
1、个人会员会费300元;
2、单位会员会费3000元;
3、理事会费4000元;
4、常务理事会费6000元;
5、副会长会费20000元。
第四条 本分会会员即为中总协会员。既是中总协理事(常务理事),又是本分会的会员,会费直接缴纳中总协,不再向分会缴纳;特邀会员免缴会费。
第五条 对于既是会计师分会会员又是中总协会员的单位和个人,可按其在分会(协会)任职情况,向任职级别高的组织缴纳。
第六条 对于在会计师分会和中总协任职级别一样的单位和个人,可按其加入分会(协会)的时间先后,向先加入的组织缴纳。
第七条 对于行政机关的会员和特邀会员,需实行会费减免的,应由分会正式出函,予以告知、并减免。
第八条 本分会会员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并于每年5月底前缴纳至中总协对应账户,由中总协开具财政部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九条 本分会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分会秘书处应书面通知会员补缴;如仍不履行章程规定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本分会作为中总协内部核算的分支机构,其会费收支纳入中总协账户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中总协为其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社会团体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分会理事会和中总协报告会费及财务收支情况,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分会会计报表并入中总协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 本分会会费支出必须在中总协《章程》和本分会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并严格依照中总协《财务管理制度》及《分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财务核算与管理。
第十二条 本分会应定期向会员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的审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送中总协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5日会计师分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分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分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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