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
设为主页 加为收藏
内容搜索
 
会员登录
登录名:
密 码:
 
忘记密码
当前位置:协会文件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文件

 

 

中总协[2008]31


中国总会计师(CFO)职业资质水平测试合格证书

定期签注管理条例(暂行)

 

第一条  通过总会计师(CFO)职业资质水平测试、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颁发的总会计师(CFO)职业资质水平测试合格证书(简称总会计师(CFO)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者具有履职能力与水平的证明。按照《总会计师(CFO)职业资质水平测试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取得总会计师(CFO)资格证书者,应参加相关后续教育培训,以不断提高证书持有者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维护证书的有效性。为此,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对总会计师(CFO)资格证书签注管理有关事宜,做出相关规定。

第二条  总会计师(CFO)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每三年签注一次。证书经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签注后方具有连续有效性。

第三条  签注的内容为:持证人在三年期间的职业情况,所接受的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第四条  填写《总会计师(CFO)资格证书持证人职业发展登记表》。

第五条  持证人的继续教育/培训情况,以学时记录为签注依据。担任现职总会计师等相应职务的持证者,每年应接受不少于12学时的后续教育培训;未担任总会计师等相应职务的持证者,每年应接受不少于36学时后续教育。

第六条  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

1.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组织的境内外业务培训。培训结束时,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将为培训者签发《总会计师培训课程结业证书》同时记录其所完成的培训课时。结业证书可作为证书签注的依据。

2.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地方协会、分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同时记录其所完成的培训课时。结业证书可作为证书签注的依据。

3.参加北京、上海和厦门三地国家会计学院组织的教育培训,结业证书作为证书签注的依据。

4.参加教育部系统所属专业院校开设的专业课程或继续教育课程学习,结业证书可作为证书签注的依据。

5.参加总会计师(CFO)职业资质水平测试项目授权机构组织的,经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批准备案的后续教育培训。

6.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及国内外同类协会及学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地方协会、分会举办的各种专题论坛、学术研讨会、专题学术报告等,可按一个年度1/4后续教育学时计算。

7.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组织进行的总会计师优秀论文评选活动,论文获奖者按一个年度后续教育学时计算。

8.在《中国总会计师》杂志和国内省级以上财经专业刊物上发表文章两篇,按一个年度1/2后续教育学时计算。

9.在所负责的工作中完成重大或创新项目,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提交项目报告(2000字左右),并附省或地、市及单位证明,按一个年度后续教育学时计算。

10.正式出版专业著作和专业论文,专著按一个年度后续教育学时计算;专业论文按一个年度1/2后续教育学时计算。

11.承担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直辖市级有关部门课题研究,完成并经验收后,每一项课题按一个年度后续教育学时计算。

12.当年完成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按一个年度后续教育学时计算。

13.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或地方总会计师协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分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总会计师(CFO)资格证书签注费收取标准为:100/人。

第八条  持证人员进行证书签注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上述第六条中所列的有关培训结业证书、所在地地方协会出据或者书面认可的学时证明及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相关证明。

第九条  总会计师(CFO)资格证书签注工作的组织实施。

1.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和地方总会计师协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分会组织进行的总会计师(CFO)职业资质水平测试项目,培训并通过认证人数达到50人以上,可以自行组织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

2.组织进行总会计师(CFO)职业资质水平测试项目的地方总会计师协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分会,负责确认和登记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负责确认和审核持证人员后续教育的相关材料,并协助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做好持证人员的签注工作。

3.总会计师(CFO)职业资质水平测试项目试点授权机构,可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

4.项目试点授权机构的培训工作,应当按照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下发的培训规划和要求及本管理条例的规定,合理设计培训内容,选择科学适用的培训方式,聘请具有胜任能力的师资,并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上报培训计划及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持证人员在取得证书三年后,可自行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请,在网上下载《总会计师(CFO)资格证书持证人职业发展登记表》,填写后与所持证书和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等一并寄至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资格认证部,交纳费用后,进行证书签证。办过签注的证书,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寄给持证人。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91日起实施。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Copyright ? 2018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主办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5052535号-1    京公安网备11010802026767号
电 话:010-88191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