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文件
中总协 [2006]31号
关于举办2006年度中国总会计师
优秀论文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地方总会计师协会(研究会)、各分会,各会员单位及会员:
在各地财政部门、地方总会计师协会(研究会)、分会、广大会员和全国总会计师的热情响应和支持下,我会举办的2005年度中国总会计师优秀论文评选活动获得圆满成功,由获奖论文结集而成的《控制 管理 创新》一书已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为在我国的总会计师行业中进一步倡导科学履职、创新务实的精神,加强“十一五”开局之年工作经验和体会的交流,我会决定举办2006年度中国总会计师优秀论文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论文范围
1.自2005年11月16日至2006年11月15日期间,由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财务主管、财务部门负责人,下同)撰写并发表在全国性或省市一级的报刊杂志上的论文;
2.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至2006年11月15日期间,由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总会计师为参加本次论文评选活动而撰写的论文。
参评论文应以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为指导,重点对在企业进行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经验和体会进行总结,或对国有企业改制、集体企业改革和发展以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有关问题和应对措施进行探讨,对保持企业平稳较快发展、加快转变增长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不断深化改革的实践加以研究。
二、参评论文推荐程序
符合上述参评范围的论文,应由地方总会计师协会(研究会)或分会归口进行初步评选,然后填写推荐表(见附件一)连同所推荐的参评论文的打印稿、摘要及其电子文档在2006年12月15日前寄至我会(同一作者只可推荐1篇,下同)。地方总会计师协会(研究会)拟推荐的论文在15篇以上、分会拟推荐的论文在10篇以上的,应以15篇或10篇为一批次,分别标明“首选”、“次选”、“三选”(余类推)。
尚未建立总会计师协会的地区或系统的总会计师,直接加入我会的会员单位的总会计师或个人会员,可将符合上述参评范围的论文在填写自荐表(见附件二)后连同其打印稿、摘要和电子文档在2006年12月15日前直接寄至我会。
业经发表的参评论文,还应将刊载该论文刊物的封面或报头以及目录或版面中有关部分的复印件一并寄至我会。已获其他奖项的参评论文,还应提供有关获奖证明的复印件。
三、论文评选程序
1.参评论文的初评工作由地方总会计师协会(研究会)、分会组织进行,因所属地区或系统没有建立总会计师协会等原因直接寄至我会的自荐参评论文,其初评工作由我会秘书处组织进行。
2.我会秘书处对所有通过初评的论文进行要件审核。要件审核合格的参评论文,由我会秘书处进行统一编号,然后在我会网站上公示,同时交专家工作组进行复评。
3.经过专家工作组复评后,由我会秘书处按参评论文的得分从高到低依次取一等奖10篇,二等奖20篇,三等奖30篇(视实际评选情况可能作必要调整),并结合网上公示的反馈意见,形成参评论文获奖方案。
4.参评论文获奖方案报我会2006年度中国总会计师优秀论文评选委员会批准后公布。获奖论文的作者将获我会颁发的证书和奖杯。获奖论文还将由我会结集交出版社出版。
其他有关事宜及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三。
四、评选工作组织
做好2006年度中国总会计师优秀论文的评选工作,对加强我国总会计师队伍的建设、增强总会计师的科学履职能力、提高总会计师协会组织的行业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为了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领导,我会将成立2006年度中国总会计师优秀论文评选委员会,由我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部分专家委员会成员组成。
各地方总会计师协会(研究会)、各分会要积极组织本地区、本系统的总会计师参加本次论文评选活动,做好优秀论文的推荐工作。地方总会计师协会(研究会)推荐论文在20篇以上,分会推荐论文在10篇以上的,我会将向其授予组织奖。根据所推荐论文获奖的情况,还将从获得组织奖的协会和分会中评选出优秀组织奖2至3名。
五、评选活动赞助
为了使本次论文评选活动能取得必要的财力支持,以弥补在专家评审、奖品制作和论文出版方面的支出,我会诚征企业单位以冠名权等方式赞助本次论文评选活动。具体合作事宜可与我会科研部商洽。
我会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新知大厦18层,邮编:100036。
联系电话:(010)8819 1871、8819 1866,传真:(010) 8819 1813。
电子信箱:cacfo@cacfo.com
联系人:沈峻梅、叶婷婷。
附件:
一、中国总会计师协会2006年度中国总会计师优秀论文参评推荐表
二、中国总会计师协会2006年度中国总会计师优秀论文参评自荐表
三、中国总会计师协会2006年度中国总会计师优秀论文评选工作具体事宜
二OO六年七月八日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