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文件
中总协 [2006] 29号
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的《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方总会计师协会(研究会)、各分会、各会员及会员单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第13号令,公布2006年4月14日审议通过的《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认为,《暂行办法》不仅对中央企业,而且对地方和部门管理的企业以及其它各类企业均有指导作用。
在企业领导班子中,总会计师是一个特殊的专业职位,既是企业领导班子重要成员之一,又是企业财会工作的领军人物。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使工作权限和责任“到位”,并有效地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防范经营风险,在决策层形成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提高企业重大决策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和完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机构,全面推动和深化企业改革。
为此,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加强学习,全面、深刻理解和掌握《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起点高,内容丰富。对于总会计师应履行的职责和应有的权限,以及总会计师应具备的条件等问题,《暂行办法》都有具体规定,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暂行办法》又从体制、机制的层面上,对总会计师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作用作了界定,“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为此,各地方总会计协会、各分会和会员单位,一定要组织各类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财务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暂行办法》, 规范、准确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进一步推动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监督制衡机制。
二、要认真贯彻和执行《暂行办法》
从目前各类企业实际情况来看,总会计师工作职责不到位的情况较为普遍,部分企业尚未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有的虽设置了总会计师职位,也因总会计师工作责任不明,工作权限“不到位”,难以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面对这种“缺位”和“不到位”的情况,协会各级组织一定要以贯彻《暂行办法》为契机,发挥协会“桥”的职能,加大学习、宣传、贯彻《暂行办法》的力度,维护总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总会计师的应有职责权限的落实,明确其应有的地位,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要不断提高总会计师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有效履行《暂行办法》赋予的各项职责
目前在部分企业中,出现总会计师职权“不到位”的情况,除客观原因外,也有总会计师自身的原因,少数企业总会计师的专业素质与履职能力与《暂行办法》中总会计师职责岗位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因此,总会计师一定要增强履职能力和专业素质,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做一名名符其实的总会计师,切实担当起《暂行办法》所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责。《暂行办法》在提出总会计师具备的条件时,也提出不得担任总会计师的有关规定。同时还提出了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制度和问责机制,体现了《暂行办法》的严肃性,也是对总会计师的更高要求。
四、要加强沟通联系,及时反映情况
协会各级组织和全体会员,在学习和贯彻执行中要随时将有关情况向协会秘书处反映,届时我们将及时向有关方面联系、反映。各级组织和会员单位也可采取座谈、研讨、培训、交流会议等形式加强对《暂行办法》的学习,推动《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在学习和贯彻中加强我国总会计师队伍的建设,深化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OO六年六月八日 |